《民法典10》—公司晨读—读后感中乾立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造价部李芳
2021-11-19 565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1、开始履行保证义务的时间不同:一般保证人通常情况下以强制债务人财产完毕或者丧失先诉抗辩权后才开始履行保证义务,而连带保证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就应开始履行保证义务。这里说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

2、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连带保证中,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共同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或者仲裁,也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而一般保证中,在未出现“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前,债权人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会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

3、两种抗辩权不同: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抗辩。而一般保证人不仅可以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抗辩,还享有“先诉抗辩权”。

4、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证,为了防止保证人保证责任丧失,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供诉讼或者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这种权利主张可以是诉讼或仲裁,也可以自行主张,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两种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连带保证,保证人的地位和抗辩权与债务人没有本质的区别,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开始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而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仅起到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会丧失作用,此时一般保证人还可能存在先诉抗辩权,待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才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因此,连带担保比一般担保更有利于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最后需要提醒大家,鉴于一般保证为原则,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