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工程款结算诉讼时效问题
2019-02-20 707

【案情】

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项目经招标,双方口头合意但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迟迟未办理结算,此时承包人担心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对其不利。

【律界建工分析】

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在不同情况下是有区别的。

若,建设工程项目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过程中,没有关于结算的签证或会议纪要等书面的文件,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就应该在竣工验收时之日起计算三年,但,此处如果发包人怠于竣工验收是否以甲方擅自使用时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呢?此处值得研究,倾向于不认可,因为发包人即怠于行使竣工验收义务,从而造成工程款难于结算,就应该使之诉讼时效相应的延长。

若,双方有书面的签证确定了工程款结算的时间或者给付工程款的时间,以确定的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当然,以上的诉讼时效的计算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同时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详见: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在实践中,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会谈纪要》的规定,就很有指导意义,“(四)关于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工期较长,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变动、延长工期以及双方对工程价款决算协商不一致等情况,导致工程竣工后工程款长期不能得到清偿,承包人一旦起诉,发包人往往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拒付拖欠的工程款。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的,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的,发包人以此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