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23
2023-01-30 297

改革开放40余年,也是民营经济迅猛发展的40余年。民营经济是中国改革的晴雨表,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是对民营经济的再松绑,改革每前进一步也是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回顾党领导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总结民营经济发展的成败得失,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和扩大改革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40 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指出:“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新时代,民营经济风景这边正好。

民营经济涅槃重生

程冠军: 1978年, 党中央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国民经济开始恢复调整,几近消亡的民营经济也开始了重生的历程。请您回顾一下这个阶段民营经济是如何实现从无到有的。

庄聪生: 1978- 1992年,是中国民营经济的重生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揭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村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大幅增产,农民收入大幅提升,农村开始出现剩余劳动力和剩余资金。这就为个体私营经济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审议和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在党和国家鼓励和扶植下,城镇个体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全国注册登记的城乡个体工商户计183万户,从业人员227万人,资金5亿元,销售总额(营业收人)达10.9亿元。不仅解决了一批人员的就业问题,经济也开始“活”了。这一年,中共中央总结了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经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明确指出,今后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必须着重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在我国,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指出: “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同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确认“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个体经济第一次被写入宪法,标志着个体经济在我国取得了合法地位。这是我国经历了2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形成的新认识,是对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旧模式的一个重大突破。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允许鼓励个体劳动者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社会上、在理论界基本上没有引起多少议论并且很快达成了共识。但是,私营经济的重新发展和崛起,则引起广泛关注和非议。争论焦点在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不能允许具有雇工剥削的私营企业存在与发展。在这个问题上,中共中央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1982年,中央政治局进行了讨论,对雇工经营的私营经济的产生发展,采取“看一看”的方针。1983年1月,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允许剥削制度存在。但是我们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尤其在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商品生产不发达,允许资金、技术和劳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方式的结合,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明确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长期处在初级阶段,确立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这是党中央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地位的一个新认识。这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飞跃。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以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接着,国务院出台了几个有关私营经济的法规。从此,私营经济的存在、发展被纳入了法制轨道,进入了合法的阶段。据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地的摸底调查,全国约有私营企业22.5万户,雇工有360.7万人。其中,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存在的有11.5万户,雇工有184.7 万人;以合作经济组织名义存在的有6万户,雇工有96万人;以集体名义存在的有5万户,雇工有80万人。

总的来看,回顾这一阶段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基本处于水平较低的初始发展阶段。这一时期虽然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但毕竟才刚刚起步,加上人们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顾虑以及各种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做法。因此,这一时期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总体上速度并不快。特别是1988年下半年到1991年,由于受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以及姓“资”姓“社”的争论,人们在思想上对发展民营经济的种种顾虑加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陷入低潮,出现较大回落,直到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后,我国的民营经济才再次得到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