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朝气蓬勃的新生力量,作为肩负重任的时代新人,正值青春年华的优秀员工积极响应“奋斗是青春最亮丽的底色,行动是青年最有效的磨砺”的号召,不仅仅只是做表面功夫,将“奋斗”、“进步”挂在嘴边,而是从内心深处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深刻认识自己,及时明确目标,脚踏实地,不懈奋斗,在青春的赛道奋力奔跑,为自己的梦想拼搏,不断提升自我。在接好前辈使命“接力棒”的同时,也在自己这一棒做出成绩,发光发热,书写属于青春的华章。
奋斗者,正青春,不负韶华勇担当,让我们来一起看看优秀员工刘静追梦过程中的学习心得吧~
刘静
造价部优秀员工
在国家政策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加快产业升级,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2019年3月22日,国家发改委与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重点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还同时强调法律服务在工程咨询中的重要地位,《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
一、“全过程法律+造价”的优势:
1、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贯穿项目始终,是真正的全过程咨询。有利于项目不同阶段各主体联合协作,在合法前提下提高效率。
2、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根据项目特征量身定制服务内容、提前设定服务目标,将目标穿于项目管理始终。
3、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是将法律思维与工程管理紧密结合,将法律思维贯穿于工程咨询,要以诉讼证据编制招标和履约文件,提供经得起诉讼检验的造价服务,从而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4、全过程法律+造价工程咨询服务预先设定目标,以目标为导向,是未雨绸缪,而非亡羊补牢。5、全过程法律+造价工程咨询服务是法律思维在在家管理的体现,而非二者“简单累加”。
二、要用“全过程法律”思维管理工程项目
要具有法律思维能力解决某些造价争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5、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四、招标阶段“法律+造价”服务要点:
1、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可从编制招标文件开始,发挥“剪刀效应”,越早介入效果越好;
2、对招标人而言,明确计价方式、风险范围、合同实质性条款,避免中标后磋商困难;
3、对投标人而言,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不是问的越多越好,问的越多,承担“明知、自行考虑”的风险越大;
4、对招标人而言,要求投标人提供报价组成,在投标时确定其报价依据,为结算纠纷做准备;
5、对投标人而言,明确合同价格形式、风险范围、包干范围,编制技术标更要注意造价控制;
6、不能狭隘地按固有思维以“要约承诺”的方式理解一切合同订立行为,对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成立合同。
五、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重点:
1、需要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2、需要将“双方磋商”的过程转化为法律上的“达成一致”;
3、全过程法律+造价服务应贯彻于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款的编制、往来函件磋商过程;
4、能够被诉讼、仲裁采信的造价资料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料,也是咨询单位的利润增长点。
六、法律思维对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性:
1、依法确定结算原则是关键;
2、承包人编制结算应慎重;
3、正确认识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区分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的区别;
总结:1、将工程专业(造价)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为最终的诉讼做铺垫,为最终的谈判做筹码。——经得起诉讼检验的造价管理才能获得高额利润。
2、将法律思维融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制造法律证据、转换法律思维。
——打(官司)得赢,就谈(判)得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