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采购人自建的代理机构库不属于14号文“三库”清理范围
2021-03-01 1137

采购人自建的代理机构库,是否属于“以入围方式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而应被清理?是否构成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对此,财政部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财办库〔2021〕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决定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清理范围包括: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按照工作安排,3月15日前,各级、各地采购单位应完成自查阶段的工作,将本单位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查和清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央单位也要同步开展自查清理,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报送财政部。

那么,采购人通过比选、招标等方式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审计咨询公司库和会计事务所库,是否属于此次清理范围?有网友在财政部国库司官方网站“交流互动”栏目提出了这样的询问。该网友认为,建立这一类型的库,是采购人为了方便做好采购工作而自主选择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通过“将一个采购项目进行一次委托”来实现,每次委托项目的金额没有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应属于非政府采购行为,不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对此,财政部回复称,留言所述的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审计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供应商库,属于此次清理范围,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对于同一品目或者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预算限额标准,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的采购项目,若其合计金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品目或者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限额标准的项目,财政部不鼓励通过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此外,还有网友留言询问,对于招标代理服务业务,现在很多采购单位通过公开遴选、征集几家代理机构入库,并约定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两年内等。代理机构属于政府采购领域的供应商吗?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招标代理机构库,是否属于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14号文对此均未明确。财政部回复称,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应当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留言所述情形不属于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2019年7月,财政部发布38号文,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其中明确,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着重列举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内容。38号文发布后,采购人自建的代理机构库是否属于上述应被清理范围,业界观点不一。多数业界人士认为,采购人无论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还是其他方式遴选集中采购机构之外的社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机构库,均系其法定权利,此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因而不属于38号文的清理范畴。有专家指出,38号文禁止资质入围,除确保供应商公平、平等竞争外,还有很大一部分用意是强调量价对等原则。以公开招标为例,公开招标一定意味着唯一的供应商,并签署量价对应的合同。即基于一个采购预算下的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只能采购一家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当然,这一采购项目可根据预算金额和具体内容划分为若干标段,每一标段选择一家供应商,供应商可兼投不兼中。多家供应商同时入围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此次财政部发布14号文,在38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同时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及推广奠定基础。财政部国库司在其官方网站就代理机构库是否属于应被清理对象的回复,对地方领会相关政策要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