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河南之后,深圳市也正式发文,允许招标人将工程发包给控股(或被控股)的施工、服务企业,即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
2020年12月3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EPC项目发承包活动的通知》。
- 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服务企业,或者被该施工、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资格条件符合规定的,招标人可申请将EPC项目直接发包给该企业实施。
- 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联合体单位,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河南: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
2020年11月24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批复,同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
1、评标时可不再进行技术评审。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中小型工程或者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施工及有关服务招标,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调试方案或服务大纲等技术标书,评标时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2、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
- 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标文件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利害相关方的投标。
- 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参加投标。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 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通知原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EPC项目发承包活动的通知
深建市场〔2020〕32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可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自主选择发包模式。今年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以下简称“1号文”)对EPC项目的发承包活动进行了规范。经过实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EPC项目发承包活动通知如下:
一、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服务企业,或者被该施工、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资格条件符合1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人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将EPC项目直接发包给该企业实施。
附1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前款所称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业绩)。具体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按照上述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的EPC项目,总承包单位不具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相应工程任务,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三、采用联合体方式承接EPC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是联合体单位中任一方工作人员。EPC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应当为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注册建造师。EPC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12月31日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河南省住建厅、建筑管理